創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劵計劃
政策全稱 | 負責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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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劵計劃 | 創新及科技局 |
- 具體說明:
- 資助金額及項目期限:
- 科技券計劃會以 2:1 的配對模式,向每家合資格企業/機構提供最多40萬港元資助。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投入不少於核准項目總成本三分之一 的資金。換言之,本計劃會以發還款項方式向申請者提供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三分之二的資助。本計劃不接受申請者以實物出資作為項目成本。獲批的科技券計劃項目下的開支項目(包括申請者及政府出資的部分),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資助來源的資助。
- 每名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四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40萬港元。為確保能專注推行項目,每家企業/機構不得同時進行多於一個科技券計 劃項目。每家企業/機構完成較早前獲批的項目及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後,方可提交新申請。
- 每名申請者的所有獲 批科技券計劃項 目的 累計資助總額不得超過現行的累計資助上限,即40萬港元。一般而言,相關機構(即為不同法人,但由相同人士分別持有30%或以上擁有權的機構,如有關機構由持股公司持有,則追溯最終至屬自然人身分的股東)會被視為同一機構,以計算累計 資助總額(即累計資助上限為40萬港元)。申請者提交申請時,須在申請書 表明是否有任何相關機構曾申請或曾獲科技券計劃資助。
-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除非資助協議另有規定,否則任何資助協議的豁免、取消、變更或修改不會視為有效,除非以書面形式 作出並由資助協議的各方簽署。然而提早完成項目或將項目完成日期推遲不超過六個月,則不在此限,惟申請者必須事先就提早或推遲項目完成日期向創新科技署提交書面通知,並在項目最終報告中紀錄有關的修改。在無需增加核准資助額的情況下申請推遲項目完成日期超過六個月,將按個 別情況予以考慮。申請者應提供充分理據,供創新科技署評估推遲項目完 成日期的申請是否合理。如申請者未經事先批准而將項目完成日期推遲超過六個月,創新科技署有權暫緩向申請者發放資助的任何部分,以及/或撤銷向申請者批出的全部或部分資助。
- 申報條件:
-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上市公司,亦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 及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 關。「空殼公司」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 。
- 政策出處:創新及科技局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