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服務補貼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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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服務補貼 | 《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
- 具體說明:
- 創業孵化補貼。簽訂協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給予3000元創業孵化補貼。
- 幫扶創業補貼。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市場分析、項目策劃、企業經營管理等服務,按實際幫扶成功(在本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並辦理就業登記)戶數,每戶給予創業導師3000元補貼。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 創業人才培養。按每人1萬元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每年資助不超過120名初創企業經營者或管理人員,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
- 創業大講堂補貼。創業導師到市內高校、技工院校、中職學校、村(社區)開展創業大講堂授課,聽課學員達30人以上,給予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人員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3000元授課補貼。
- 創業集市補貼。各鎮區為有創業願望的在校學生、社會青年、市民免費提供創業集市攤位和基本設施,同時提供專案推介、創業指導、政策諮詢服務。創業集市活動所需場地費、水費、電費由所在地政府承擔,市財政按每個攤位1500元、總額最高10萬元給予補助。各鎮區按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 公共創業服務補助。創業政策宣傳、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展示交流、創業大賽、創業導師參加創業志願服務交通伙食費補貼,及其他必需的創業服務和專項活動組織實施經費,可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 購買社會專業化創業服務。通過政府採購形式,購買社會創業服務機構、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為自主創業人員或初創企業提供的有關創業服務。服務專案可包括資訊服務(專案開發、政策資訊等)、事務代理(工商、會計、稅務等)、諮詢指導(管理、法務、融資等)、創業孵化服務等。
- 申報條件:
- 經市人社局認定的中山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鎮區創業孵化基地,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定(協定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體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
- 創業導師與創業者簽訂幫扶創業協定(協定應明確服務的起止時間,服務內容、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 指在我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者或管理人員。
- 《中山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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