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科生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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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稱 負責部門
創科生活基金 創新及科技局

 

  • 具體說明:
    • 獲批的項目可獲資助金額,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或港幣5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成功申請機構須自行或以其他資金來源(例如:來自所屬母機構的資金、銷售收益、協力廠商贊助等),承擔不少 於 10%的項目總開支。承擔額可以現金或實物/實踐的形式履行。
  • 申報條件:
    • 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界定的公共機構,政府政策局/部門、行政會議及立法會除外。
    • 專業團體。
    • 工商組織。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社會服務機構。
    • 上述機構應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任何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屬上述類別的機構,則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獲考慮。
  • 政策出處:創新及科技局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