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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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 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
- 具體說明:
- 3.17.1.1 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形式參與共同投資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項目。對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選定投資的南沙區重點扶持或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項目,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的方式最高給予3000萬元、占股比例不超過20%、年限不超過8年的股權投資支持。引導基金在5年內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則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
- 3.17.1.2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申報:向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委託機構(廣州南沙產投基金公司)進行申請,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審定。
- 3.17.1.3 對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計畫專案及科技獎勵,給予資金配套。對國家級的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的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的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200萬元。
- 3.17.2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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