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企業扶持
|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
| 孵化企業扶持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 | 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 具體說明:
- 孵企業場租補貼:對在孵企業按照實際租用孵化面積給予最長兩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5元,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於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最大補貼面積200平方米。
- 孵企業貸款擔保費用補貼:對在孵企業在銀行貸款過程中產生擔保費用的,按照企業所付貸款擔保費給予最高100%的補貼,已享受各級財政貸款擔保補貼部分應予扣除,每家在孵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 申報條件:
- 認定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必須是在我市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並符合“八有”條件,即有孵化場地、有孵化企業(項目)、有孵化團隊、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設施、有孵化服務、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機制。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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