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投融資機構扶持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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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投融資機構扶持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 | 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 具體說明:
- 孵化投資風險補償:省市共建面向孵化器的投資風險補償金,對孵化器內創業投資失敗專案,市財政按專案投資損失額的2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補償。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標的為創業投資機構在財務年度內,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的實際投資損失金額。實際損失投資金額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在投資期間獲得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權分紅、股權轉讓收入、項目清算收益等)與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計投入到被投資企業的資金總額之間的差額。單個項目補償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 孵化信貸風險補償:對金融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市財政信貸風險補償金按壞賬專案貸款本金的40%分擔損失,單個專案的本金風險補償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 投資在孵企業補貼: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我市在孵企業,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給予最高10%的投資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
- 申報條件:
- 認定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必須是在我市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並符合“八有”條件,即有孵化場地、有孵化企業(項目)、有孵化團隊、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設施、有孵化服務、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機制。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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