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免減政策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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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免減政策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 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 具體說明:
-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巨集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 申報條件: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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