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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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政策名稱 出台及有效日期
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 具體說明:
    • 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區新註冊成立或由區外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預警分析、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達20筆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 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區新註冊成立或由區外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准。主營業務收入按照西曆年度核算,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准。
    •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
  • 申報條件:
    •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指主要提供商標、專利、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專業化服務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知識產權相關服務作為主營業務(通過營業執照判斷經營範圍,要求以知識產權為主),且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50%以上;
      • 港澳或新加坡籍股東單獨或合併持有股份占50%以上;
      • 在本區成立並運作滿一年(由區外遷入本區的企業,以營業執照地址變更為本區地址的日期視為本區成立的日期)。
  • 《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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