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稅負差額獎勵補貼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
港澳台稅負差額獎勵補貼 |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 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
- 具體說明:
- 對申報並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測算納稅額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補貼。
- 對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5%測算納稅額;
- 對澳門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澳門職業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2%測算納稅額;
- 對外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統一按照15%稅收標準測算納稅額。
- 同時屬港、澳兩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的,其身份應以其向南沙稅務機關申報中國個人所得稅時填報的身份為准。同一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不得就不同類別的應稅所得分別以不同身份申請差額獎勵補貼。
- 申報條件:
- 申請獎勵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內地與港澳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相關法律規定。測算稅款時個人所得的歸屬期應以中國的納稅年度為依據(即西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屬於在南沙區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能參加獎勵補貼的計算。
-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 政策出處: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