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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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政策名稱 出台及有效日期
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十年

 

  • 具體說明:
    • 投資規模。引導基金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母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億元;引導基金設立或者參股投資直投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引導基金設立或者投資天使類直投基金,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所投基金註冊資本或者實際出資額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對中山市重點扶持的重大科技專案,投決會可根據實際調整投資規模、出資比例。
    • 投資方向。引導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資、科技企業孵化、新興產業科技創新、中山科技產業創新、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科技創新領域的基金。所投基金對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孵化培育期、快速發展期、發展升級期)給予相應的股權投資支援。引導基金所投基金,在存續期內投資在中山的資金總額(包括投資中山市企業、投資後將科技項目落戶中山的外地企業或者投資後從外地引進中山的企業的總資金)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度的1.5倍。
    • 存續期限。引導基金的存續期覆蓋所投基金的存續期,引導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續期限為5~10年。
  • 申報條件:
    • 基金註冊地必須在中山市;
    • 母基金規模不少於2億元,直投基金規模不少於1億元,天使類直投基金規模不少於3000萬元;
    • 基金所有出資人均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並以合法的資金認繳出資,基金出資人數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對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申報指南、合作協定中約定;
    • 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合格的運營資質,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軟硬體設施;
    • 基金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 基金管理機構具備合理的專案評估標準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完備的投資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資檔案體系,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 基金管理團隊有2個以上的種子期、初創期或者成長期企業投資成功案例;
    • 基金管理機構已確定基金投資領域,並制定了基金的總投資計畫和在中山市的投資計畫;
    • 引導基金的出資承諾函有效期為6個月,基金管理機構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募資的,終止對該基金的投資。
  • 《中山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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