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基金-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政策全稱 | 負責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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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及科技基金-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 創新及科技局 |
- 具體說明:
- 一般而言,基金根據試用計劃提供的撥款上限為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50%(由研發中心負責進行/統籌的項目,其撥款上限則為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100%)。不過,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具有很高社會價值),較高金額的撥款申請或會獲批核。
- 使用樣板/原型及/或進行試用的範圍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公共機構(如房屋委員會、機場管理局等)、非牟利行業商會、慈善團體等。
- 申請機構可以在香港境外進行試用,但同樣僅限於在有關經濟體系的公營機構進行。同時,試用的規模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一般而言,在香港境外進行試用的開支,不得超過創新科技署根據試用計劃就項目所批撥款額的一半。
- 申報條件:
- 由研發中心及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完成的所有基金研發項目,包括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院校中游研發計劃、夥伴研究計劃和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3下的項目,均合資格申請試用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機構必須是進行研發項目的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或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公司(申請公司)。如申請機構並無擁有項目的知識產權,須夾附有關知識產權擁有者允許其使用該知識產權進行試用計劃項目的同意書。
- 試用計劃項目的原型/樣板製作及/或試用(項目),應有助開發現今市場尚未提供的新產品,並採用原來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
- 政策出處:創新及科技局 點擊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