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補貼類資助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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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補貼類資助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 | 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 具體說明:
- 新增孵化面積後補貼:按照新增孵化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以每100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一次性補貼。新增孵化面積以在孵企業實際租用面積(租約需半年以上)為准;新增公共服務面積以有效證明材料為准。
- 購買孵化服務後補貼:通過集中購買為在孵企業提供設計、開發、試驗、工藝流程、裝備製造、檢驗檢測和標準化等技術服務以及工商、法律、財稅、金融、智慧財產權等服務的,按照孵化器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的補貼,每個孵化器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科技服務活動後補貼:具體按照《東莞市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執行。
- 支持學生創業後補貼:接納5個(含)以上大學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冊或畢業不超過兩年的大專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創業企業的孵化器,專項資金按照每家創業企業最高3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創業指導資金補貼,專項用於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個孵化器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 支持創業導師後補貼:孵化器需聘請一批創業導師,專項資金按照每位創業導師最高3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創業指導資金補貼,專項用於為在孵項目、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每個孵化器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創業導師不能在不同孵化器重複享受資助。
- 申報條件:
- 凡申請市級資助的孵化器均需通過市級孵化器認定。
- 孵化器經認定後的第二年起,在其有效期內才可每年申請經營後補貼。
- 《東莞市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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