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主的類型

如要設立商業企業,首先應決定營運主體,再遵從有關設立及登記程序。及後,視乎商業企業的所營事業,或許需要先具備政府部門發出相應的准照/牌照,才可正式投入營運。

商業企業主的類型

1)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 法人商業企業主
3) 經濟利益集團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又稱個人企業主,亦是舊法所指的獨資商人。是由一自然人獨立出資,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一商業企業。企業主須對其經營商業企業負無限連帶責任。

法人商業企業主

通常指公司,其成員以提供財產(金錢或勞務)作為公司組成之資本,共同從事盈利之經濟活動,再將營利分配予股東。

經濟利益集團

兩個或兩個之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響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促進或發展彼此之經濟活動、又或改善擴展彼此之經濟活動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