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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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 |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 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
- 具體說明:
- 具有內地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的人員2萬元/人;
- 具有內地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碩士的人員4萬元/人;
- 具有內地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的人員6萬元/人。
-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分兩次等額發放,首次申請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引進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保滿1年時提出,第二次申請在首次申請獲批1年後提出,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區(港澳臺和外籍人才除外),且在本區工作,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發放剩餘補貼。
- 兩次申請均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 年內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 申請人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區人社部門停止發放其住房補貼。
- 申請人又被本區單位錄用的,按規定持申請材料,重新申請繼續發放住房補貼。
- 新引進人才不得重複享受住房補貼,已享受優惠租住人才公寓的,不再發放住房補貼。
- 申報條件:
- 新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住房補貼:
-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人員;
- 具有南沙區戶籍(港澳臺和外籍人才除外);
- 在南沙區範圍內有合法住所(購房或租房);
- 未享受過南沙區安家補貼、購房優惠等相關政策,未(租)住過南沙區人才公寓;
- 與本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無代繳情況)或繳納個人所得稅。
- 此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學士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計算時點)。
-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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