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從業人員資格獎勵
政策摘要 | 政策名稱 | 出台及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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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從業人員資格獎勵 | 《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
- 具體說明:
- 香港、澳門籍居民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或中級以上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資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所在職企業一次性獎勵。
- 香港、澳門籍居民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是指通過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並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
- 香港、澳門籍居民獲得中級以上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資格是指經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被認定為正高級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副高級知識產權專利研究員或中級知識產權專利助理研究員。
- 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
- 申報條件: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個人或機構可適用辦法:
- 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 在本區工作,品行良好,遵紀守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籍居民;
- 在本區設立,有健全財務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 租赁未满一年不可申请,满一年可申请一年,满两年可申请两年,满三年可一次性申请三年。所在载体是否满足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租金补贴期至本政策失效日为止。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個人或機構可適用辦法:
- 《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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